单方起诉离婚,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具体如下:1.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2.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3.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 总之,确定管辖法院要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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