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以下规定:1. 优先受偿的范围: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2.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3. 权利顺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4. 适用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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