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彩礼,有以下规定: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未正式确立,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达成。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这种情况表明婚姻实质内容未实现。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需达到一定程度,比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4.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总之,彩礼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依法主张返还。但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范围、生活困难的认定等可能存在争议,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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