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具体情况如下:1. 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此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应向该地法院起诉。2. 特殊情况: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 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要确定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涉及特殊情况,按照上述特殊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例如,被告长期在国外居住,就应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总之,起诉离婚时需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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