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基于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必要性的判断。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里赋予了原告及利害关系人一定申请权,最终由法院综合判定。3.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从宏观利益角度进行审查判断。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这是依据具体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比如,在一些环保类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造成难以弥补的生态损失,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就可能裁定停止执行。总之,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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