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房子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1.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婚前购买的房子,如果是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比如小王在婚前用自己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套房就属于小王个人财产。2.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李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属可按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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