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存在以下区别:1. 立案条件:立案审查制下,对起诉、自诉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予以立案。立案登记制则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必须当场予以登记立案。2. 审查内容:立案审查制审查范围广泛,包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立案登记制主要对起诉状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查。3. 处理方式:立案审查制下,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立案登记制下,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4. 效率方面:立案审查制程序相对繁琐,效率较低。立案登记制简化了立案程序,提高了立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5. 当事人权利保障:立案登记制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只要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就能进入诉讼程序。立案审查制下,当事人诉权可能因严格审查而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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