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像营业执照的变更等情况。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比如干涉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项。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涵盖此类情况。8.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9.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是兜底条款,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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