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例如甲行政机关向乙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乙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丙企业认为该处罚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其认为被处罚行为损害了其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享有的合法权益,丙企业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主张。佐证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甲行政机关许可乙企业某项经营活动,丙企业虽无直接针对该许可的独立请求权,但该许可结果可能影响丙企业的市场竞争等利益,丙企业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无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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