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不一定算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核心分析1. 若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则属于共同债务。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实务建议1. 不知情方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可提供相关证据,如未参与相关事务讨论未在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等。2. 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的,需承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举证责任。3. 若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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