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核心分析首先,双方应明确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能超法定上限。其次,需确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这决定了保证金返还时间。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履行维修义务,若未履行,发包人可扣除相应费用。实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条件和时间节点,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时,承包人应妥善保存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保证金返还时证明自身已履行维修义务。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诉讼时需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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