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艳军律师,拥有12年执业经验,现执业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案件。在下面这起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彭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素养。案件详情原告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张某(化名)臻名下的房屋拆迁款2499727元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款项,同时分割腾退房屋周转费19500元、户口外迁补助费50000元、丧葬补助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来,王某卿与张某(化名)臻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长子王某3、次子王某1、长女王某惠、次女王某4。王某3与王某2系父女关系。王某卿于1995年2月11日去世。2013年12月31日,张某(化名)臻作为被腾退人与DZL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杨梅竹斜街保护修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被腾退房屋本址在册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张某(化名)臻、之孙女王某2。张某(化名)臻获得房屋拆迁款共计2499727元。张某(化名)臻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该笔拆迁款现由王某3保管,且拒绝分割。王某1认为自己作为张某(化名)臻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分割。各方观点被告王某3、王某2辩称,拆迁款应当有一半是王某2的,其他的才是遗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买,要求一并处理。他们还称拆迁补偿款中的很多钱在张某(化名)臻生前已经进行了处置,比如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等。周某2、周某1、王某4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律师策略彭艳军律师作为王某3、王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被告方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指出拆迁款中应先分出王某2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处理。同时,对于张某(化名)臻生前的财产处置情况,他协助被告方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部分款项已用于合理的生活支出。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腾退房屋系张某(化名)臻的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补助,应属于张某(化名)臻个人所有。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应为张某(化名)臻所有。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系针对人口进行的补助,应由张某(化名)臻与王某2共同所有。丧葬费系用于被继承人丧葬事宜的费用,并非遗产,应当抵扣张某(化名)臻的丧葬支出。分出王某2的补助款后,剩余部分系张某(化名)臻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王某1、王某3、王某惠、王某4平均分割。因审理过程中王某惠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周某2、周某1继承。法院对王某3称张某(化名)臻生前对其赠与款项的意见不予采信,对王某3、王某4称张某(化名)臻为拉平补偿利益给予他们款项的意见也未认可。但认定王某3转账给石某芬的200000元系张某(化名)臻生前对其的赠与,从张某(化名)臻的遗产中扣除。考虑到张某(化名)臻生前购买房屋、装修、看病及日常生活消费均由王某3办理,且王某3提交了相应证据佐证,法院认定该部分为张某(化名)臻正常消费支出,不再予以分割。另外,鉴于张某(化名)臻生前的重大事项主要由王某3处理,法院在分割金额上酌情对王某3予以照顾。张某(化名)臻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化名)臻名下渤海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某3、袁某珍的共计1439727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均归王某3所有,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1320000元、周某2160000元、周某1160000元、王某4170000元、王某234750元;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这起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得案件得到了合理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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