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不存在法定赔偿女方损失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主要是出于对女方及胎儿、婴儿权益的保护。2. 不过,如果男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比如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若男方的行为符合这些情形,女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总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般不能因提出离婚而赔偿女方损失,但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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