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方式如下: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公民对某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该市场监管局就是被告。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比如,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原处罚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是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两个部门联合对某企业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罚,这两个部门就是共同被告。5.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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