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1. 主体范围:行政关系主体广泛,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是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形成行政关系,经法律规范调整后成为行政法律关系。2. 性质: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比如,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属于行政关系,若因检查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3. 内容:行政关系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行政主体可根据管理需要随时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较为固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关系中可依情况决定对相对人采取何种措施,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严格界定。4. 形成原因:行政关系基于行政管理活动自然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产生。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最初是行政关系,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时,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