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判给男方抚养的条件通常有以下几点:1. 女方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比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女方生活。2. 男方自身条件优势: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男方抚养子女的条件较好,如经济收入稳定、有固定住所、教育资源丰富等,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3. 子女意愿: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男方生活,且男方又有抚养能力。4. 其他因素: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若男方积极主动争取抚养权,且能提供合理的抚养计划,也会作为参考因素。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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