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婚姻需满足以下条件:1. 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重婚。2. 双方自愿结婚,违背意愿的婚姻可撤销。3.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4. 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无效。5.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例如,甲乙在1994年2月1日前,均达到法定年龄,自愿结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知晓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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