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解除方式如下:1.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若要解除,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按照正常婚姻关系的离婚程序进行审理,如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例如,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会进行分割。2. 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一方,不能证明的按共同共有处理,一般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比如,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且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归其所有;双方共同出资但无法区分份额的,可能会均等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双方可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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