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1. 适用情形: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3. 限制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4. 意义:先诉抗辩权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避免其在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时过早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促使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利于合理分配债务履行责任。5. 举例: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若乙直接要求丙还钱,丙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甲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乙的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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