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不能直接处置质押物。具体如下: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2. 不能直接处置的原因: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非赋予质权人随意处置质押物的权利。如果质权人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处置质押物,可能损害出质人的利益,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3. 正确的处置程序: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时,质权人应首先与出质人协商,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整个过程都需遵循法定程序和参照市场价格,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总之,质权人不能直接处置质押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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