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据《刑法》规定,此类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其严重惩处,防止他们利用政治权利继续危害国家。2.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助于进一步遏制其再犯可能性。3.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为死刑犯生命被剥夺,无期徒刑犯长期被剥夺人身自由,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从根本上杜绝其利用政治权利实施危害行为。4.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根据刑罚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作出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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