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担主体: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由受益人承担。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3. 必要费用范围:必要费用通常包括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如为保管他人走失的家畜而购买饲料的费用,为维修他人房屋支付的维修费用等。但不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额外获得的利益,如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意外获得的奖金等。4. 操作流程:管理人应妥善保存因管理事务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在确定受益人后,及时向受益人主张偿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核实情况并予以偿还。若受益人拒绝偿还,管理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诉讼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支出的必要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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