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1. 基础事实的存在:要有明确的基础事实,比如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初步损害事实等。2. 法律规定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民法典》中规定的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部分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根据法律规定,污染者需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 主张方难以举证:主张权利的一方基于客观原因难以对某些关键事实进行举证,如医疗纠纷中患者很难知晓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等情况。4. 对方易于举证:相对方更容易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如医疗机构对自身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有更便利的举证条件。举证责任倒置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能力,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让处于弱势或难以举证的一方得到合理的救济,促使各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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