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登记的撤销:一般情况下,离婚登记不能随意撤销。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虽主要针对财产分割协议,但类似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也可能涉及离婚登记整体。2. 离婚登记的复议:通常离婚登记不存在复议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登记决定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离婚登记有异议,认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非复议。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况,而离婚登记并非典型的复议适用范围。总之,离婚登记的撤销有严格条件限制,需有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而一般不存在复议程序,当事人若有异议可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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