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属于行政诉讼纠纷。1. 性质界定: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本质上仍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2.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性质为行政诉讼。3. 具体原因: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一方具有行政优益权等特殊权力,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往往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时,主要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这与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宗旨相符。所以,此类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由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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