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只能提出一次。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但通常只有一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2. 特殊情况:若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后,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此时,如果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这并非是对之前那次管辖权异议的重复提出,而是基于新的起诉程序产生的。不过从本质上讲,对于同一案件争议,基于正常诉讼流程,核心的管辖权异议还是一次为原则。总之,正常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一般为一次,特殊情况中基于新的诉讼环节等可能会有再次涉及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情况,但也并非简单的重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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