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 承担方式:分立后的公司在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公司主张全部债权。比如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分立前欠丁公司货款100万,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100万,也可以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若其中一个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协议等向其他公司进行追偿。3. 约定的效力: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公司分立时另有约定,那么从其约定。例如三方约定甲公司分立后的债务由乙公司承担80%,丙公司承担20%,这种情况下就按照该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4. 通知义务:公司分立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知晓债务承担主体的变化,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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