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上出现罪犯的肖像一般不构成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 公共利益考量: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以及公众知情权等公共利益,在报道犯罪等相关事件时合理使用罪犯肖像,具有正当性。例如一些法治节目对案件的报道,展示罪犯肖像以还原案件事实,帮助公众了解犯罪情况,属于基于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2. 新闻报道目的:新闻媒体对犯罪事件进行报道时,使用罪犯肖像通常是为了让公众知晓犯罪行为及罪犯特征,这是新闻报道的正常内容,不具有以营利等非法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主观故意。3. 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可不认定为侵权。电视上对罪犯肖像的呈现符合这一规定。不过,如果在使用罪犯肖像时存在恶意丑化、歪曲,或者超出新闻报道合理范围过度展示等不当行为,可能会涉及侵权问题。所以,电视媒体应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罪犯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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