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比如父母强制子女更改姓名,或者单位领导不许员工使用本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干涉他人对姓名的自主决定等权利,就属于侵害行为。2. 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盗用明星姓名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3. 假冒他人姓名:假冒他人身份,使用其姓名从事活动。像假冒知名人士签名售书等。4. 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中的姓名:荣誉称号通常包含个人姓名,非法剥夺其中的姓名属于侵害姓名权。5. 对他人姓名进行侮辱或恶意丑化:比如给他人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等,这也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如果遇到姓名权被侵害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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