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不是债权。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使其区别于债权:1. 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其种类、受偿顺序等都由法律明确。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具有船舶优先权。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当船舶拍卖时,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3. 不以占有为要件: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并不以债权人占有船舶为前提,它附着于船舶之上。4. 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无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像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公示等方式来确定其存在和效力。5. 随船转移: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这也与普通债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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