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根据不同情形有所不同:1.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等可撤销情形中,当事人若要行使撤销权,需在知晓该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3.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若超出此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即消灭。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一个最长的除斥期间限制。总之,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既有一年、九十日等不同时长规定,又有五年的最长限制,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将消灭,无法再通过行使该权利来变更或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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