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单通常属于要约邀请。1. 从性质上看,宣传单一般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旨在广泛宣传商品或服务等信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比如商家发放的促销宣传单,面向众多潜在消费者。2. 从内容上分析,宣传单往往只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概括介绍,没有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只介绍了产品的大致功能、优惠活动范围等,没有具体的价格、数量、履行方式等详细交易条件。3.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而一般的宣传单很难达到要约所要求的具体明确、足以订立合同的程度。 不过,如果宣传单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明确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期限等,就可能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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