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2.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其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比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其在这些岗位工作的时长可按规定视同工龄。法律依据为相关劳动法规对于特殊工种认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3. 退役军人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依据退役军人安置相关政策,他们在军队服役的时间在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可作相应视同处理。4. 原在公有制单位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工龄。5. 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这段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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