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程序如下:1. 提出申请:由罪犯本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 审批:执行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 诊断检查:批准机关会指定具备资格的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检查。4. 出具证明:医院根据诊断结果出具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证明文件。5. 审核决定:执行机关依据医院证明等材料,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保外就医。6. 执行:若批准,将罪犯交付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其家属和原判决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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