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解决行政诉讼时效中止问题,可参考以下方面:1. 确定是否符合中止条件:需判断是否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以及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例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因重病、被非法拘禁等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 及时通知相关方:当事人发现时效中止情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法院。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其他能有效证明的形式。3. 提供证明材料:向法院提供导致时效中止的相关证明,如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拘禁证明等,以便法院核实。4. 等待中止原因消除:待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原因消除情况,并及时准备继续诉讼。5. 恢复诉讼:在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程序,按照法院要求继续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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