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 利害关系的界定: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对甲作出行政处罚,乙认为该处罚影响到其与甲之间的民事合同履行等,乙就可能因利害关系成为第三人。2. 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 权利义务: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同时,需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4. 作用: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比如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中,第三人能提供关键证据,帮助法院准确认定土地归属。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着重要地位,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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