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在符合条件时,甲可代位乙向丙主张权利。2.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超出债权范围过度主张。3. 行使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4. 行使方式:债权人一般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来行使。5. 法律效果: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例如,丙向甲履行债务后,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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