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处理抵押物。具体如下:1.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是基于抵押权的基本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 债权人要处理抵押物,应当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 债权人处理抵押物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比如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通知相关当事人等。如果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等情况,要按照法定顺序受偿。4.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有剩余,应返还抵押人;不足部分,债务人仍应继续清偿。 总之,抵押物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处理抵押物,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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