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下:1. 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程序,这是构成非法同居的首要条件。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称呼为“老公”“老婆”,在社交场合也表明是夫妻关系等。3.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双方共同居住在一处,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共同体,且持续了一定时间。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法律对于单纯的非法同居关系一般不进行干涉,但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时则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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