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一般没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具体如下:1. 优先受偿权通常基于特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比如法定的担保物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优先受偿。2. 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创设优先受偿权。它只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阻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但不改变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3. 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时,一般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首先是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如职工工资、税款等,然后才是普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属于普通债权人范畴,通常要在其他优先债权人之后受偿。总之,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未取得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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