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清算公告是有期限要求的。1. 一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 作用:设置期限主要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知晓公司清算事宜,从而有机会申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特殊情况:如果在清算公告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并不当然丧失权利。但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不过,债权人对公司主张的债权有可能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且在该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其清偿顺序会劣后于此前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4. 法律依据:这是为了保障清算程序的有序进行,平衡各债权人利益,避免清算程序无限期拖延,使公司能够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等后续流程。 所以,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布公告等,以保障整个清算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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