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比如债务人提前交货,可能打乱债权人原本的销售计划,影响其商业安排,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绝。2. 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该履行。例如提前还款不会给债权人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债权人就不能拒绝。3.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债务人随意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带来不合理负担。比如提前交货导致债权人需要额外安排仓储等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4.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该履行的时间点视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即双方后续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前履行后的时间来确定,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总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根据是否损害自身利益来决定是否接受,若接受则相关履行时间等按新情况确定,同时债务人要承担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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