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例如,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合规,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权人就拥有合法到期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但长期不主张权利,导致自身无力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2.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责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代位权行使范围一般不超过1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为调查次债务人情况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等。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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