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的房产设定抵押,在破产程序中,该债权人就该抵押房产享有别除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2.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向管理人申报其享有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例如,某企业破产,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别除权基于特定财产担保等权利优先受偿,而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主张权利的重要环节,都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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