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法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重大误解: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例如,将赝品误以为是真品而签订买卖合同,可因重大误解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对方急需资金时,以不合理低价收购其重要资产,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3.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像故意隐瞒产品重要缺陷签订的销售合同,就属于欺诈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有规定。4.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以威胁人身安全迫使对方签订不平等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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