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离婚后探视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判决考量因素 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环境等。 尊重父母双方的意见看双方对于探视方式、时间等能否达成合理协议。 考察探视是否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如是否引发孩子情绪波动、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等。证据分析 优势证据如双方关于探视的协商记录、孩子表达对探视期望的相关材料等。 劣势证据一方无端阻挠探视的相关证据较难获取。 关键缺失证据若一方主张另一方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需提供相应的有力证据。风险与策略 风险败诉风险在于未能充分证明探视对孩子有益或对方阻挠探视无正当理由;执行风险可能出现在判决后对方不配合。 策略协商是首选成本低且利于双方沟通。调解也较为合适有第三方介入更易达成平衡。诉讼则是在协商调解无果时的保障但时间金钱成本较高。建议先尝试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必要时通过调解固定方案最后才考虑诉讼并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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