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若乙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丙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从乙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三年诉讼时效。若乙在保证期间未向丙主张丙的保证责任免除此后乙不能再基于原保证合同要求丙承担责任。在涉及保证合同纠纷时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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