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用传真方式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从证据角度来看传真件属于书证。如果双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保传真内容清晰可辨能准确反映合同的关键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要留存好传真的原始记录包括传真的发送时间、对方号码等信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在风险方面如果一方对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可能会引发争议。为降低风险双方可以在传真合同订立后及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再次确认合同内容并要求对方尽快以其他书面形式(如邮寄合同书)进行确认。解决路径上协商是较为便捷的方式双方可就合同条款进一步沟通完善;调解也是不错的选择可由中立第三方介入协调;若协商、调解不成诉讼或仲裁则可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手段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合同的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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