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规定在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后履行方针对先履行方;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其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先履行方因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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