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不能申请撤销。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自始无效无需经过法律程序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婚姻不存在申请撤销的问题。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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